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第9條之1、第11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05006753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修正內容為:

1.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2.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三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3.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四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