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資通訊軟體創新人才推升推廣計畫徵件

校院進行跨校軟體創作資源分享及交流。
三、計畫期程:
每年2月至次年1月為原則。但本部得視計畫相關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及年度預算核定時程酌予調整。
四、補助對象: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五、資通訊軟體人才培育重點領域:
本計畫補助推動之資通訊軟體人才培育重點領域以資通訊系統軟體、3D多媒體、社群運算與巨量資料、智慧終端與人機互動、雲端運算等5個創作領域為主。
六、計畫類別:
(一) A類計畫:創新軟體人才培育模式推動計畫
1. 推動目的:以科系所或跨科系所為主體,推動創新之軟體人才培育模式。
2. 人才培育領域:針對第五點所列5個重點領域,擇定1個領域規劃推動。
3. 重點推動項目:
(1) 針對擇定之人才培育領域,推動提升軟體人才培育品質之教學歷程設計與推動,包括:創新教學模式設計與推動、課程模組設計與教材開發、程式設計能力提升、學生軟體創作輔導、軟體品質素養提升、教師軟體專業成長措施與活動、高階軟體證照輔導、競賽參與及產業實習等項目。其中前6項為必要推動項目,後2項為選擇性(optional)加分推動項目。(請參考附件說明)
(2) 運用本部資通訊軟體創新人才推升計畫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推動中心)提供之相關服務,包括:資通訊軟體人才培育網路教學與學習資源平臺(以下簡稱教學資源平臺,網址為http://www.itsa.org.tw) 所提供之軟體學習資源、線上協同學習(e-tutor)、創作社群、人才媒合等服務及軟體品質教學專業服務,並參與推動中心及跨校資源中心所辦理之相關活動。相關服務及活動詳如附件2。
(3) 規劃與推動學生軟體核心能力(如程式設計、軟體工程或領域專業素養等)及創作能力之評量機制。
(4) 推動學生就業力或創業力促進措施與學生創作成果推廣措施。
4. 申請規範:
(1) 擇定1個領域規劃推動,且在本計畫補助期程內不得變更領域。
(2) 本類計畫主持人應由科系所主管或副主管擔任,跨系推動計畫應由院級以上相關主管擔任,以利創新之教學模式有效落實於整個科系所。
(3) 提案單位曾獲本部資訊軟體人才培育推廣計畫A類計畫補助者,其執行績效將納入本計畫申請案評分項目。曾獲1年補助者,佔評分比例20%,每多1年,評分比例增加10%。
(二) B類計畫:軟體創作成果加值研發計畫
1. 推動目的:鼓勵深化校園軟體創作成果,提高軟體加值及實用化潛力。
2. 創作領域:與第五點所列5個創作領域直接相關之軟體創作成果均可申請。
3. 重點推動項目:
(1) 透過產學合作,推動校園軟體創作成果之加值研發或進行商品化之場域驗證或商業驗證。
(2) 落實軟體品質保證程序融入加值研發或場域/商業驗證歷程。
(3) 運用推動中心提供之相關服務,並參與推動中心及軟體創作跨校資源中心所辦理之相關活動。
(4) 成果推廣或創業推動。
4. 申請規範:
(1) 本類計畫成員應包括1名以上主持教師及3名以上學生,計畫成員應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提案申請。
主持人3年內曾獲本部資訊軟體人才培育推廣計畫補助為B類計畫主持人,或指導學生獲得本部主、協辦且與本計畫任一創作領域直接相關之軟體競賽或其他國際性軟體創作競賽優勝(含佳作)獎項
‚學生成員其中一人3年內曾獲得本部主、協辦且與本計畫任一個創作領域直接相關之軟體競賽或其他國際性軟體創作競賽優勝(含佳作)獎項。
(2) 計畫執行內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提案申請
將獲獎軟體作品加值深化者:計畫主題應為將獲獎軟體作品加值深化者,且於計畫書明確說明加值深化目標及預期產出,另須說明計畫結案後之推廣措施及預期效益。本類提案必須提具產業界或法人等機構之合作承諾書(須附上蓋有合作機構章和負責人章的正本;合作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項目必須與計畫主題一致,並具體說明參與計畫之作為及資源投入)。
‚將本部資訊軟體人才培育推廣計畫之B類計畫成果或獲獎軟體作品進行商品化之場域驗證或商業驗證者:須於計畫書明確說明驗證項目、場域、對象及規模等。本類提案必須提具前述成果或作品已有技轉實例或進行創業活動之實際佐證資料。驗證不宜以申請學校本身為場域,且必須提具驗證場域之合作承諾書(須附上蓋有合作機構章和負責人章的正本;合作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項目必須與計畫主題一致,並具體說明參與計畫之作為)。
(三) C類計畫:軟體人才培育跨校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計畫
1. 推動目的:結合跨校師資,整合並開發國內大專校院相關教學資源,成立資源中心,提供全國大專校院師生共享之軟體創作教學資源及環境。
2. 創作領域: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