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   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業經該署於103年11月25日以環署
      毒字第103009841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該署103年11月25日環署毒字第1030098419E號函辦理。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其中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全國性
   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下簡稱全國聯防組織)組設等之增修,本次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因應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於本法第7條第5項已另授權訂定「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刪除
    本施行細則第4條。
  (二)為強化業者自行或共同聯合籌組全國聯防組織,由運作人依業別或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或運作行為,自行或共
    同聯合籌組,以建立相互支援機制。又為因應全國聯防組織體系化之發展趨勢,爰調整行政管理方式,明定全
    國聯防組織之組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分支組織之組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明定得
    依本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辦理,以利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依其業務需要組設聯防組織。
 三、本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