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有關新北市政府函送「新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乙份(如附檔),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28日北府民行字第1032221258號函辦理。
二、案係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8條及標準地名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辦理,已完成標準地名公告並送內政部備查在案。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