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行政院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如說明

說明:

一、轉知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行政院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27條第1項及
  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
  款規定罰則,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
  段規定罰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請 查照。
二、轉教育部臺教綜〈五〉第1030178970號函及依據行政院103年12月3日院臺財字第1030067719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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