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檢送「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媒合需求調查表」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年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二、復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規定,學校為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應設推動委員會,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並排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本部為協助學校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將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協助媒合。如貴校教師有請該平臺媒合需求,請以校為單位於112年8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免備文將旨揭調查表逕寄予專案辦公室(明志科技大學陳姿穎小姐/電子信箱:ying900@mail.mcut.edu.tw/連絡電話:02-29084566、02-29089899分機2092),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透過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媒合需求調查表」;無需求者免填。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部承辦人或教師產業研習研究專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