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請加強宣導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相關退休年資併計、退休金核給規定,以維護教師權益,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監察院103年7月25日院台教字第1032430465號函辦理。
 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相關退休年資併計、退休金核給標準之適用法令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二)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85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86年6月18日修正為私立學校法第57條,現為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第3項)依前項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4項)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
    休金之規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校長、教師…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
    、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第66條規定:「(第1項)依第63條第2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
    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退撫新制實施
    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第2項)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均按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四)86年2月12日訂定發布之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
    ,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支付…。」第2點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
    遣時,除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辦法及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其屬公立學校校
    長、教師年資,由最後服務公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一次支給。」第5點規定:「退撫、資遣給與依下列規定核計:(一)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
    標準核計,由私校退撫基金會支付…。(二)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服務年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後,按核定年資比例分別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支付。」
  (五)99年1月1日公布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規定:「…(第4項)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第5項)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
    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一、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
    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二、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六)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職員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
    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之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綜上,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按核定年資比例,分別由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一次給與
   。以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由儲金管理會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支付所具私校退撫舊制年資,及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
   息支付所具私校退撫新制年資。因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適用對象,尚無法依該條例辦理退休請領月退休金,亦非屬上開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亦無法依該辦法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