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大專校院在學役男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一、依徵兵規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

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合先敘明。

二、旨揭本(103)年受理大專校院役男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案,相關作業事項說明如下:

(一)受理對象:凡83年次以後役男於本(103)年就讀國內、外(含大陸地區)大學一年級或五專三年級,已註冊取得學籍。

(二)受理時間:自註冊取得學籍至103年11月17日止(103年11月15日為星期六,受理時間順延至星期一止)。

(三)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四)檢附證件: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或大陸地區證件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