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檢定中心-本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1年度暑期學生實 習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等,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要點)辦理(附件1)。
 二、請貴校於111年5月31日前,依所附「111年度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實習窗口及
   受理名額調查表」(附件2)提供可容額人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科、所),請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
   學生實習事宜,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申請表(附件3)予申請機關單位窗口,完成申請程序。
 三、其他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附件4),實
    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附件5),訓練未滿4
    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附件6)第1點第
    4 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保密切結書(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