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暨技能檢定中心-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選(薦)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天數超過183日所涉學生名單通報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前已於108年修正發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
   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避免是類學生為維持其福利身分(倘不符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6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將遭註銷資格),放棄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機會。
 二、依上,為維護是類學生學習機會,倘學校選薦送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之學生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學生出
   國研修或實習時間(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預計將超過183日者,務請依下列程序完成學生名單通報
   作業:
  (一)學生出國前:請於110年11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前逕至https://ppt.cc/fvOJCx或https:/
    /reurl.cc/gv5olL(擇一)填報學生名單(本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或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選送
    之學生免填)及其預定出國、返國時間等資訊,清冊將轉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內學生申請福利
    資格。
  (二)學生出國後:請學校俟學生返國後,務必函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以利於衛福部
    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保留學生資訊。
 三、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查驗相關事宜:返國後經學校通報社政單位之學生,可依一般流程查驗其(中)低收入戶資
   格;倘學校漏未通報,仍須先依說明二(二)原則辦理。
 四、隨文檢送衛福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
   案性補助計畫」、「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經教育部、大專校院補助選送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
   補助計畫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五、本案有關疑義,請依學校類別逕與業務承辦人聯繫洽詢:
  (一)一般大學:請洽高等教育司(電話:02-7736-6088)。
  (二)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話:02-7736-5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