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重要性

一、依106年6月13日本校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重申旨揭議題。

二、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均需依規定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請教職員知悉相關事件後,於時限內通知校安中心進行通報07-6932077。且校內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調查與傳調當事人,僅可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調查之。

三、再依前揭法規第28條與29條規定,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並請申請人或檢舉人務必具真實姓名,以利後續調查。

四、如有任何隱匿前述事件之行為者,將依前揭法規第36條及36條之1向主管機關告發,最高得免職或解聘。

五、如對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任何相關疑問,請逕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承辦人詢問,電話:07-6939526。

六、性別平等教育法詳細可到下列網址查詢。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